(2016)粤0104民初4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智峰、陈焕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智峰,陈焕弟,谭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41070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玲芝、符喜,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智峰,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陈焕弟,女,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被告:谭文,男,汉族,1978年7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智峰、陈焕弟、谭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符喜到庭,被告吴智峰、陈焕弟、谭文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案被告未履行《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构成违约,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吴智峰、陈焕弟立即偿还本金139825.2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2月7日合计96378.44元,从2017年2月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被告谭文对被告吴智峰、陈焕弟拖欠的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被告吴智峰辩称:确认现在的欠款本金,但不确认罚息计算方式,计算标准过高,我之前在10月份还款了10万元,但原告一直没有在跟我联系解决方式。我在过年前还过3万元。被告陈焕弟辩称:我与被告吴智峰是夫妻,同意被告吴智峰的意见。被告谭文辩称:被告吴智峰在10月份还款了10万元,之后原告就没有联系过我。被告吴智峰在过年前还款3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原告(乙方、贷款人)与被告吴智峰、陈焕弟(均为甲方、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0万元,期限自2014年9月28日至2016年3月15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对逾期未还的本息按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复息计算期间从逾期之日起至应付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乙方有权在借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甲方在合同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则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宣布所有已贷出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全部已贷出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同日,原告(乙方、债权人)与被告谭文(甲方、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甲方为被告吴智峰、陈焕弟的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向被告吴智峰、陈焕弟发放贷款60万元,借款借据显示,借款月利率为15‰,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3月15日,被告吴智峰、陈焕弟未依约还款,截至2017年2月7日尚欠借款本金139825.25元,利息15581.22元、罚息62754.34元、复利18042.88元。庭审中,三被告均确认欠款本金及利息,但不确认罚息与复利的计算方式。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借款人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对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吴智峰、陈焕弟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39825.25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2月7日,利息15581.22元、罚息62754.34元、复利18042.88元,从2017年2月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罚息不得计复利)。二、谭文对被告吴志峰、陈焕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吴志峰、陈焕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11元、保全费1624元,均由被告吴志峰、陈焕弟、谭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斯淼人民陪审员 胡广文人民陪审员 刘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文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