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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241号原告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浒关工业园浒杨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00026961J。法定代表人彭新英,董事长。被告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丰田路8号11号楼10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702532900。法定代表人高华路,总经理。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5725455833。法定代表人吴党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至新疆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采购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即被告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甲方即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虽位于青岛市南区丰田路8号11号楼106户,但该公司并不在上述地址经营,其实际经营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因被告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并非处于我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秀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