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5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廷栋与王德彦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廷栋,王德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16号申请执行人:赵廷栋,男,汉族,1948年02月0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德彦,男,1950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廷栋与被执行人王德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10388元,并应承担受理费60元、执行费6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716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原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超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