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游绍兰柳作明与邹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绍兰,柳作明,邹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游绍兰,女,1953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伦瑜(系游绍兰之夫),男,1953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柳作明,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小华,女,1972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上列当事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胜,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游绍兰、柳作明因与被上诉人邹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向本案双方当事人送达的(2016)渝023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的内容不一致,其中一份判决在审理查明内容中对与本案无关的一段事实作出了认定,而另一份判决中没有该段事实。此外,两份判决书在判决说理部分以及写明的裁判结果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也不相同。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项作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结果,其中应当写明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一审法院就本案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不同内容的判决书,在事实和判决理由以及判决结果适用的法律条文上作出了不同的认定,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游绍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和上诉人柳作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陈江平代理审判员 陈 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敖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