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利群与焦建军、彭伟、孙忠海、张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利群,焦建军,彭伟,孙忠海,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何利群,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焦建军,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彭伟,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城镇居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孙忠海,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城镇居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勇,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城镇居民,住高青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何利群与被执行人焦建军、彭伟、孙忠海、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焦建军、彭伟、孙忠海、张勇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何利群依据的(2013)高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