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玉娥与曹德平、任文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娥,曹德平,任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娥。委托代理人:杨根林,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曹德平。被执行人:任文杰,系被执行人曹德平妻子。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张玉娥与被执行人曹德平、任文杰借款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玉娥即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交口县人民法院(2017)晋1130执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