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南充市恒瑞运业有限公司与陈群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恒瑞运业有限公司,陈群珍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340号原告:南充市恒瑞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杜广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蒲大伟,男,生于1953年5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陈群珍,女,生于1949年3月4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南充市恒瑞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群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充市恒瑞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恒瑞运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恒瑞运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群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南充市恒瑞运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任凤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