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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美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彭山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彭山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39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美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潘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云,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李捷。被申请人:四川省彭山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宇。申请人四川美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彭山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川0108民初1399号民事裁定,限额73288.31元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彭山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彭山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的银行存款。并由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申请人四川美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该案申请人四川美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撤诉。申请人四川美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彭山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彭山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彭山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753元,由申请人四川美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