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6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晨与朱登文、朱桂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朱登文,朱桂香,张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307号原告:陈晨,男,198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朱登文,男,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朱桂香,女,1980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张松,男,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陈晨与被告朱登文、朱桂香、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登文、朱桂香、张松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蒋木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