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207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12月8日出生于甘肃省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柯寨村农民,家住该村沟门三社。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未检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雪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9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文军、雷彦彪(另案处理)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三易花园小区3号楼,由雷彦彪采取”插片开锁”的手段撬开房门,被告人李某某推门并放风,李文军进入4单元102室,盗窃被害人李峰现金人民币20000余元、女士雷达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9063元)、三星NOTE3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25元)及罗西尼手表一块(无实物、无法价格鉴定)。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888元。作案后赃款分而挥霍,破案后追回雷达手表已发还被害人。2、2015年11月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回云、李文军(另案处理)在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东路374号,由被告人李某某与李回云防风,李文军采取”插片开锁”的手段撬开房门,进入1号楼一单元302室,盗窃被害人李玉芹家中现金人民币400余元。作案后赃款挥霍。3、2015年11月6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回云、李文军在兰州市城关区红山万和城小区,由李某某、李回云先在门外放风,李文军采取”插片开锁”的手段撬开房门,进入2号楼1301室,盗窃被害人袁泉家中现金800元,苹果6plue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4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又进入室内,盗窃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240元)。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8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赔偿被害人袁泉现金人民币3000元。对此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被害人李峰、袁泉、李玉芹的报案及陈述、同案李文军、李回云的证言、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社会调查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时年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同时结合对被告人教育、挽救、感化的刑事政策,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海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莉????????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