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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刘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刘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9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0720R。负责人:苏海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林,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川,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设计师,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刘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