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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特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奇点指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杨卫青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奇点指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杨卫青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特103号申请人:奇点指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智东路13号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2099。法定代表人:张若云,运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女,奇点指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被申请人:杨卫青,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蕊,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奇点指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点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卫青申请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3349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申请人奇点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奇点指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唐述梁代理审判员  刘佳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苑要楠书 记 员  王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