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青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569号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青松,男,生于1984年2月11日,汉族。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撤回对被告唐青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青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