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唐剑勇与上海奋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资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剑勇,上海奋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1672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唐剑勇,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奋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娄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剑勇与被执行人上海奋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资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6)办字第2973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威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杰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顾威审判员肖杰华审判员沈燕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郁喆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