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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袁玉荣与吴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荣,吴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073号原告:袁玉荣,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吴园园,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袁玉荣与被告吴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吴园园的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玉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东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