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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某诉杨某等人法定继承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发银,杨某,方绍先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682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16日,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波,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发银,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16日,住四川省叙永县。第三人:杨某,女,汉族,生于2004年1月25日,住四川省叙永县。法定代理人:赵某,信息同上。系杨某之母。第三人:方绍先,女,汉族,生于1942年2月15日,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赵某诉被告杨发银、第三人杨某、方绍先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凤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