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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培忠与康银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培忠,康银娃,罗红梅,张改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郑培忠被执行人康银娃被执行人罗红梅被执行人张改子申请执行人郑培忠与被执行人康银娃、罗红梅、张改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培忠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康银娃、罗红梅、王振华负担案件受理费16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0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