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玉平与成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平,成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1民初939号原告:张玉平,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建琪,195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与原告系翁媳关系。被告:成克涛,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原告张玉平与被告成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平的委托代理人孙建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克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日,被告成克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借款期为6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却迟迟不予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成克涛未到庭应诉,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证明自己的主张及所陈述的事实,提交2015年8月1日被告成克涛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日,被告成克涛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张玉平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借款期为6个月,如逾期不还由担保人2日内还清。担保人:张振借款人:成克涛2015.8.1”。后经原告追要,被告偿还15000元,目前尚欠15000元未偿还,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放弃追要利息的诉讼请求。庭审前,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振的起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成克涛向原告张玉平借款人民币15000元有借条为证,经本院审查,该借条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该借条本院予以采信,对该借款事实本���予以确认,故原告起诉被告成克涛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追要,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被告成克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平借款人民币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张玉平承担375元,由被告成克涛承担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承楹人民陪审员 隋淑琴人民陪审员 王泮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栾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