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杜建财与俞建东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财,俞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建财。被执行人:俞建东。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杜建财与被执行人俞建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47.29元,已执行769元,执行费50元已缴。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9元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俞建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书面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发国审判员 马洪义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永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