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赤峰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振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财保40号申请人赤峰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五中街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宏宇,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振宇,男,36岁,汉族,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赤峰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振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振宇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商住楼-0-DT11#商厅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财产责任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4条、第1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振宇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商住楼-0-DT11#商厅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书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孙兆华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任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姜东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