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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亚亚、张某等与银川市兴庆区西海洗浴中心、杨军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亚,张某,张宽民,邵战楼,银川市兴庆区西海洗浴中心,杨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2458号申请执行人:徐亚亚,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张某,女,201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张宽民,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邵战楼,女,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西海洗浴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燕庆街西侧24号1、2层,注册号:640103600472984。经营者:桑腊生,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杨军强,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执行徐亚亚、张宽民、邵战楼、张某与银川市兴庆区西海洗浴中心、杨军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9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杨军强赔偿申请执行人徐亚亚、张宽民、邵战楼、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4905元,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西海洗浴中心就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21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458元,以上合计443684元。另查明银川市兴庆区西海洗浴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桑腊生应当以个人财产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西海洗浴中心、杨军强、桑腊生名下价值443684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怀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何 涛书 记 员 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