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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滁州文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文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滁州市琅琊东路334号。被执行人:滁州文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区经济开发区永阳路。本院在受理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滁州文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滁州文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文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文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存款2167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