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2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周贵荣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贵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365号被执行人周贵荣,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周贵荣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07元;经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被执行人周贵荣尚在狱中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