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周贵荣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贵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365号被执行人周贵荣,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周贵荣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07元;经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被执行人周贵荣尚在狱中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