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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314号原告:常某某。被告: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