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314号原告:常某某。被告: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