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桂芹与张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芹,张桂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536号原告王桂芹,住隆化县.被告张桂君,住隆化县偏颇营乡偏坡营村西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