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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桂芹与张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芹,张桂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536号原告王桂芹,住隆化县.被告张桂君,住隆化县偏颇营乡偏坡营村西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