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岑浩锋与莫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浩锋,莫必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1828号原告:岑浩锋,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被告:莫必成,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浩锋诉被告莫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岑浩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岑浩锋撤回对被告莫必成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岑浩锋负担。审判员 郝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佼佼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