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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岑浩锋与莫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浩锋,莫必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1828号原告:岑浩锋,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被告:莫必成,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浩锋诉被告莫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岑浩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岑浩锋撤回对被告莫必成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岑浩锋负担。审判员  郝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佼佼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