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文超与刘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超,刘仁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1632号原告:王文超,女,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刘仁刚,男,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王文超与被告刘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文超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文超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文超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文超500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