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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文超与刘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超,刘仁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1632号原告:王文超,女,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刘仁刚,男,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王文超与被告刘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文超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文超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文超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文超500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