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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向家国、张继学等与周玉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家国,张继学,郑文立,周玉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506号原告:向家国,男,生于1971年10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原告:张继学,男,生于1972年12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郑文立,男,生于1973年1月2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周玉新,男,生于1981年5月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告向家国、郑文立、张继学诉被告周玉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家国、郑文立、张继学以其权利已经实现与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家国、郑文立、张继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交纳212元,由原告向家国、郑文立、张继学负担。审判员  张久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