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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薛长发诉被告尤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长发,尤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581号原告薛长发,男,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韩维申,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人员,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尤雪峰,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长发诉被告尤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长发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长发承担。审 判 长  杨洁坤审 判 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妮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