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薛长发诉被告尤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长发,尤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581号原告薛长发,男,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韩维申,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人员,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尤雪峰,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长发诉被告尤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长发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长发承担。审 判 长 杨洁坤审 判 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妮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