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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司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乔前锋,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郭安乐,该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司文杰,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6日,住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司文杰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8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士伟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