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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裴某与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李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4民初1218号原告:裴某。被告:李某。原告裴某与被告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裴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工资7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我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工程完工后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我工资78000元。被告说当时资金紧张,并亲手写下欠条为证,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无理拒不支付。李某辩称,对原告诉状中我欠原告的工资78000元没有异议,但原告在我处工作时存在工作失误,项目部扣了我8800元,该8800元应从其工资中扣除。原告在工作中地下室施工没有拿到结算单,导致我现在无法追回该笔工程款2万元,原告应协助我要回该笔工程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在其处工作时存在工作失误,给被告造成8800元损失,该8800元应从原告的工资中扣除。对于这一事实,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认可。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在工作中地下室施工没有拿到结算单,导致被告现在无法追回该笔工程款2万元,原告应协助被告要回该笔工程款,对于被告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书写有欠据,欠原告工资未负,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原告工资款78000元,理应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裴某工资7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