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惠璇、纪仁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惠璇,纪仁平,黄贤金,林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198号申请人:林惠璇,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人:纪仁平,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申请人:黄贤金,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申请人:林连玲,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林惠璇、纪仁平诉黄贤金、林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惠璇、纪仁平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黄贤金、林连玲二人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18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黄贤金、林连玲二人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林惠璇、纪仁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惠璇、纪仁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贤金、林连玲二人价值3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黄贤金、林连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