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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南街支行与湖州织里华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鑫泰金属粉末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南街支行,湖州织里华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鑫泰金属粉末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新光实业有限公司,王建华,张莉莉,王毅宁,邱云娟,闵培根,章晓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1140号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南街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街***号。代表人:张伟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健强,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琴华,该行员工。被告:湖州织里华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振兴社区府*弄*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鑫泰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城西千鹤(顾家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州织里新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珍贝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晓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建华,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张莉莉,女,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王毅宁,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邱云娟,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张莉莉、王毅宁、邱云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华,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闵培根,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章晓辉,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南街支行与被告湖州织里华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鑫泰金属粉末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新光实业有限公司、王建华、张莉莉、王毅宁、闵培根、章晓辉、邱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南街支行起诉称:2014年9月25日,被告湖州织里华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新光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湖州织里华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25万元,借款用途为归还逾期贷款,期限自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27日,月利率为8.5‰,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若逾期归还则逾期利率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被告湖州织里新光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湖州织里华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本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方式的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9月28日,被告杭州鑫泰金属粉末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杭州鑫泰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建德市梅城镇顾家工业功能区综合楼、2号仓库、2号和3号厂房的房产为被告湖州织里华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系二次抵押,综合楼的房产他项权证:杭房他证建字第××号,2号仓库的房产他项权证:杭房他证建字第××号,2号厂房的房产他项权证:杭房他证建字第××号,3号厂房的房产他项权证:杭房他证建字第××号)。2014年1月1日,被告王建华、张莉莉、王毅宁、闵培根、邱云娟共同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承诺为被告湖州织里华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最高融资限额35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的保证。2014年9月25日,被告章晓辉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承诺为被告湖州织里华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27日期间在最高融资限额325万元范围内向原告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的保证。上述两份《保证函》的保证期间为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各笔融资债权、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湖州织里华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据于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325万元,借款期限调整为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27日。尔后,原告将款项发放给被告湖州织里华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并按其委托将款项用于归还其先前所欠原告之贷款,至此,原告完成了交付款项的义务。被告湖州织里华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借款后均未能按约付息,借款到期后也未能归还本金。被告杭州鑫泰金属粉末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新光实业有限公司、王建华、张莉莉、王毅宁、闵培根、章晓辉、邱云娟也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湖州织里华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5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420714.75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15日,要求追索至借款清偿日止);二、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南街支行对被告杭州鑫泰金属粉末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按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湖州织里新光实业有限公司、王建华、张莉莉、王毅宁、闵培根、章晓辉、邱云娟对被告湖州织里华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九被告承担。经查,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12月26日以“打包”的方式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系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下属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2017年1月4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包括本案所涉标的在内的多个债权以“打包”的方式转让给浙江湖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标的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次转让后,原、被告之间已无债权债务关系,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南街支行已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格,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南街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群安审 判 员  施 伟人民陪审员  汪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