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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靳雪与朱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雪,朱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399号原告靳雪,女,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被告朱士伟,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靳雪与被告朱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士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4日,被告朱士伟以资金周围困难为由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个月,并口头约定月利息按2分计算。被告应在2016年8月14日前给付借款,可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给付。无奈之下,故诉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被告朱士伟未提交口头或书面答辩。原告靳雪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14日被告朱士伟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靳雪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朱士伟账号为62×××79的账户中转入18600元。同时,被告朱士伟为原告靳雪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靳雪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借款期限贰月借款人朱士伟2016.6.14农业银行账号:62×××79”。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士伟以资金困难等事由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书写借条,其理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庭审时,原告口头称被告朱士伟向其借款20000元,因从借款中预先扣除了借期内的利息,故实际给被告打款数额为18600元。依照法律规定预先扣除利息的,应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18600元作为双方的借贷本金。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借款时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朱士伟偿还原告靳雪借款18600元。二、驳回原告靳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靳雪负担21元、被告朱士伟负担2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郎振颖人民陪审员  赵中山人民陪审员  郑培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令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