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072号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处三益村118号。法定代表人:张红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永康,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婷,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发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佼,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24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彩娥打印:高彩娥校对:王博闻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