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郑金伟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供电分公司、第三人辽中区冷子堡镇黄东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伟,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供电分公司,辽中区冷子堡镇黄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253号原告郑金伟,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辽中区。负责人王红,系经理。第三人辽中区冷子堡镇黄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刘登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伟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供电分公司、第三人辽中区冷子堡镇黄东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沈大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