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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保定市天祥结构铸造有限公司、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天祥结构铸造有限公司,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天祥结构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康庄路。法定代表人:黄文娜。被执行人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微矿路。法定代表人:宗成金。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天祥结构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天祥结构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