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与被告任××、任××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860号原告: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威海环翠区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任××、任××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详,需公告送达,本案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宫 伟 丽人民陪审员 祝 业 昌人民陪审员 王 立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蓉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