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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树美、邢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美,邢野,袁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黄树美,女,1967年10月26日,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邢野,男,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袁薇薇,女,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树美与被执行人邢野、袁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4475元,经查,被执行人邢野、袁薇薇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黄树美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