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民生建材厂与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民生建材厂,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张永阆,袁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民生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74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1676-7。法定代表人赵有谦,厂长。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1单元24-9,组织机构代码76265564-4。法定代表人张永阆,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永阆,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执行人袁钊,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关于重庆民生建材厂申请执行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张永阆、袁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10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张永阆、袁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重庆民生建材厂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张永阆、袁钊的银行存款以及车辆、房屋产权登记及其他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张永阆、袁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民生建材厂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张永阆、袁钊有���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金额716810元及利息等未能执行兑现。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张永阆、袁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民生建材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张永阆、袁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1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民生建材厂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张永阆、袁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必元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