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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行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黄梦薇、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梦薇,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2行终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梦薇,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号。法定代表人许金来,局长。委托代理人孙传武,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梦薇因要求确认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违法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行初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梦薇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梦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梦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梦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伟代理审判员  吕本文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