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执恢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建松与朱冬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松,朱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恢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建松,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朱冬生,男,汉族,1951年3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松与被执行人朱冬生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建松与被执行人朱冬生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徒会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后,可以在二年以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鸿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