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孔红艳、周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周琳,周平,王才富,孔红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053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128号六楼。负责人郑学高。委托代理人罗唯,该公司员工。被告周琳,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周平,男,1974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才富,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孔红艳,女,1978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诉被告周琳、周平、王才富、孔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73元,减半收取1536.5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敬也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