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安和与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安和,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223号申请人:周安和,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曹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安和与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解放小区市场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安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解放小区市场公司名下的都江堰市解放社区XXXXXXXXX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周安和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XXXX**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安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都江堰市XXXXXXXXXXXXXX房屋六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原告周安和所有的车牌号为XXXX**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缪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