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河北恒兆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琳、石家庄步瑞阀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恒兆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张琳,石家庄步瑞阀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297号原告:河北恒兆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工业园科技孵化器B座2506。法定代表人:张保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河北庞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英,河北庞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步瑞阀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36号万达广场公寓1-17-1703。法定代表人:张琳,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恒兆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琳、石家庄步瑞阀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恒兆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恒兆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恒兆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彭 鑫人民陪审员  曹彩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栾翠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