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女,住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某,男,住九台区。冯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16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167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