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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向与汤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向,汤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405号原告:马向,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汤旗林,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马向与被告汤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马向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向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马向负担。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屈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