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向与汤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向,汤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405号原告:马向,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汤旗林,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马向与被告汤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马向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向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马向负担。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屈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