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友富与刘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友富,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周友富,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被执行人:刘强,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周友富与被执行人刘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民终3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现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6日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解决案件,双方当事人就还款达成了执行和解。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原判决书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民终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景一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