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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执28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卢毅与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坤机电经营部马天禄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毅,重庆华江机电公司,马天禄,涂井玉,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坤机电经营部,马开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28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卢毅,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重庆华江机电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组织机构代码20294503-7。法定代表人:马天禄,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马天禄,男,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涂井玉,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坤机电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陈家坪一城新界西站机电市场平街一层A1-43号,组织机构代码L0636453-7。经营者:涂井玉。被执行人:马开桢,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卢毅与重庆华江机电公司、马天禄、涂井玉、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坤机电经营部、马开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华江机电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重庆高新支行1103014170001887账户上的存款460000元,实际控制720余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天禄所有的已抵押他人的车辆、涂井玉所有的车辆各一辆,查找到被执行人马天禄所有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16号的车位及涂井玉所有的石坪桥正街116号的房屋均设有抵押且另案查封,查找到的车辆、房屋本案无权处置,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27日,被执行人重庆华江机电公司、马天禄、涂井玉、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坤机电经营部、马开桢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卢毅借款本金420125.96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律师费215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042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俊义审 判 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向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