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侯仕刚申请执行蒋一锋、四川省巴中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仕刚,蒋一锋,四川省巴中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62号申请人侯仕刚,男,生于1981年4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蒋一锋,男,生于1973年3月,汉族,住巴中市恩阳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侯仕刚申请执行蒋一锋、四川省巴中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一锋、四川省巴中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2016)川19民终7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民终76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智文 百度搜索“”